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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至阴司投状讼兴。
阎罗不即拘,待其禄尽。
迟之三十年兴方至,面质之。
兴以草菅人命罚作畜。
稽某所为,曾挞其父母,其罪维均。
某恐后世再报,请为大畜。
阎罗判为大犬,兴为小犬。
某生于顺天府市肆中。
一日卧街头,适有客自南携金毛犬来,大如狸。
某视之,兴也。
心易其小,龁之。
小犬咬其喉下,系缀如铃。
大犬摆扑嗥窜,市人解之不得。
两犬俱毙。
并至阴司,互有争论。
阎罗曰:“冤冤相报,何时可已?今为若解之。”
乃判兴来世为某婿。
某生庆云,二十八举于乡。
生一女,娴静娟好,世族争委禽焉;皆不许。
过临郡,值学使发落诸生,其第一卷李生;即兴也。
遂挽至旅舍优待之。
问其家适无偶,遂订姻好。
人皆谓怜才,而不知其有夙因也。
及完娶,相得甚欢。
然婿恃才辄侮翁,恒隔岁不一至其门。
翁亦耐之。
后婿中岁淹蹇,苦不得售,翁为百计营谋,始得连捷。
从此和好如父子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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