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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封的诸王、贵族等群体,对其领地内的属民和领地,拥有相当大的支配权,其性质类似于较为中原政权模式下独立的封国。
同时在草原兀鲁思(蒙古帝国时期的封地制度,具有相对独立性)分封组织内,元朝诸王、贵族始终拥有独立的行使财权的权力。
对于成吉思汗分封兀鲁思封地内的特权,拉施特《史集》曾言:“成吉思汗的四个儿子,是成吉思汗国家的四根栋梁。”
所以成吉思汗为他的四个儿子都分封了一片广袤的疆域,作为其草原兀鲁思封地。
各诸王兀鲁思领地的属性,类似于独立的封国,元人在形容领主在领地的特权时,称其能够所行使的权限为:“人地割界”
、“专制一方”
。
关于宗王兀鲁思分封组织内的赋税征收,一般分为“国赋”
和“王赋”
。
诸领主的封地各有疆界,在其兀鲁思封地内独立行政赋役征收与摊派的权力。
而诸王兀鲁思封地内的部民,所需要承担的“差发”
,则应该是指“国赋”
与“王赋”
。
国赋则是指窝阔台汗元年(1229)八月初,所制定的赋税数额,汗廷“敕蒙古民有马百者输牝马一,牛百者输牸牛一,羊百者输羒羊一,为永制。”
即各草原兀鲁思投下主,应缴纳给大汗的忽卜绰儿(上供羊)。
千户部民既须向皇帝奉牝马(母马),同时也有义务将牝马等,进奉于领主。
“牛马、车仗、人夫、羊肉、马奶”
,即兀鲁思民众须缴纳的王赋,进奉的牝马、羒羊(白色的公羊)等为国赋。
宗王在其兀鲁思封地内能够“人地割界”
,而且宗王在草原兀鲁思封内,能够在中央规定的“常赋”
之外,对其封地内的部民征缴赋税与摊派劳役。
,!
在草原兀鲁思封地内,诸王在常赋(“国赋”
)之外,仍旧能够较为自主的制定和收取相当数量的赋税,宗王在其兀鲁思内的王赋,诸领主具有较为自主的财权。
宗王兀鲁思所要缴纳给大汗(中央)的国赋(上供羊),蒙古国时期是由宗王以及宗王属官征收,而后上交给中央。
元朝被明太祖朱元璋打成北元后,势力持续衰弱。
进入15世纪末,达延汗又一次统一了蒙古大部。
鉴于前面权臣专权和谋害黄金家族,达延汗将部众分为六个万户,让自己的儿子统领,自己统帅中央万户(察哈尔万户)。
但是这个时代的蒙古是遵循“王上之王,并非我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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