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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在审判中仍保留余民民14 20-35这对神的属性有何启示(第1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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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研读《民数记》14:20-35这段经文时,我们仿佛打开了一扇通往深入理解神属性的大门,透过这扇门,从七个独特维度展开探索,便能领略到神那深邃而伟大的本质。

一、审判的必然性与圣洁本性(14:20-23)“我照着你的话赦免了他们。

然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:遍地要被我的荣耀充满…他们断不得看见我向他们的祖宗所起誓应许之地”

(14:20-23)。

当神宣告审判时,其中蕴含着五个极为关键的要点,充分展现了神的属性。

起誓的郑重性:神使用“指着我的永生起誓”

这样庄重的表述,这绝非随意之言,而是为了强化判决的不可撤销性。

正如《希伯来书》6:13-18中所提及的,神起誓是为了给那些承受应许的人作更坚固的保证,这里同样彰显出神的审判一旦宣告,便坚定不移。

见证的普及性:“遍地要被我的荣耀充满”

,这一宣告暗示着神无所不在的属性,神的全在成为了审判的见证。

就如同《诗篇》139:7-12中所描述的那样,无论我们身处何方,都无法逃离神的同在,神的荣耀充斥于每一个角落,见证着世间的一切,包括对悖逆者的审判。

眼见的剥夺:这些人拒绝“看见”

应许之地,他们的不信与悖逆导致了这一后果。

在《申命记》1:34-36中也有相关记载,审判便取消失落之眼的特权,让他们无法亲眼目睹那原本应许给他们祖宗的美好之地。

服事的缺陷:原文中的“十次试探”

(14:22),着重强调了他们反复悖逆的特征。

一次又一次地试探神,挑战神的忍耐,这种持续的悖逆行为,使得他们最终难以逃脱神的审判。

代际的审判:悖逆者的孩子们要承受悖逆的后果,这体现了神审判的一种代际延续。

虽然这与《以西结书》18章中所发展的个人责任原则看似存在差异,但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展现神的审判机制。

在《出埃及记》20:5中也有类似记载,神是忌邪的神,必追讨人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。

这项审判淋漓尽致地显明了神多方面的属性:-抵挡罪恶的圣洁:如同《哈巴谷书》1:13中所描述的,神的眼睛甚是纯净,不能看邪僻,不能看奸恶,神对罪恶的零容忍彰显了他的圣洁本质。

-洞察隐情的全知:《诗篇》139:1-4中说神深知我们的一切,从我们的心思意念到行为举止,没有一样能逃过神的眼睛,神的全知让他对人的悖逆洞察得一清二楚。

-时效延展的永存:《诗篇》90:2告诉我们,在诸山未曾生出,地与世界你未曾造成之前,从亘古到永远,你是神。

神的存在超越时间,他的审判时效也同样延展,他的永存让他的审判具有永恒的意义。

-言出必行的信实:神说过的话必定会成就,正如《民数记》23:19中所讲,神非人,必不致说谎,也非人子,必不致后悔,他的信实让他的审判成为必然。

二、恩典的限制性与公义属性(14:24-25)在整体灾难降临之时,神却保留了“我的仆人迦勒”

(14:24),这一特别的举动蕴含着深刻的意义,彰显了神独特的属性。

个人责任原则:迦勒“另有一个心志”

,这体现了个人的自由选择。

正如《以西结书》18:20所说,犯罪的他必死亡,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,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,唯有行义的才可得生,迦勒的选择决定了他的命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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